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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律师:
我的一个同事李某上月20日拾得一个钱夹,里面有现金若干、身份证件和一张信用卡。李某平时就爱贪小便宜,拾得的钱夹没有交出,并且他怀着试试的心理到银行的ATM机上操作拾得的信用卡,将钱夹里的身份证上的生日号码作为密码,居然一试就成功了,李某当时就使用该卡提取了一万元的现金。前几天,李某突然因为此事被公安机关逮捕,我们听到这个消息都觉得有点吃惊。请问,李某的行为是犯罪吗?若是犯罪是什么罪名?
杨先生:
李某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且在ATM机上提取现金一万元,该行为是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,并且数额较大,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》规定:“……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(ATM机)上使用的行为,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的‘冒用他人信用卡’的情形,构成犯罪的,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。……”李某在ATM机上使用拾得的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,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可知李某提取一万元的现金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已经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,所以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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